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集团公司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三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五条 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党支部每半年至少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至少一次(一般每三个月)向党支部进行书面汇报,主要汇报本人思想、工作、学习和重大生活等情况。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集团公司党委组织的党的基本知识的短期集中培训,并获准结业,未经培训或未准予结业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七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一般应采取个别访谈的形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八条 党支部对确定的发展对象须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政治审查综合报告,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九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结束后,应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党委预审,征得集团公司党委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公示结果报告集团公司党委。
第十条 经集团公司党委预审原则同意后,每个发展对象须确定两名具有表决权的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介绍人应负责指导被介绍人严肃认真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在被介绍人接收为预备党员后,继续担任其预备期的培养联系人。
第十一条 讨论接收新党员须召开支部大会,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作出的决议须及时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集团公司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在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党支部收到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后,应及时采取个别访谈的形式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等的意见。召开党员大会前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同意其按期转正或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作出的决议须连同有关材料及时报集团公司党委审批。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十五条 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党支部对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的情况载入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至少一次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重大生活等情况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