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经营“十个严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规范企业投资经营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经省政府同意,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禁搞“一言堂”、家长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规定,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追究。

二、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投资。严格执行《投资负面清单》及省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境内外投资(参股、收购、兼并)监管的有关规定,不准超越权限、违反程序进行境内外投资。

三、严禁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准通过集资、拆借、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融资,不得授意、指使有关人员编报虚假财务、统计等数据,不得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严禁违规交易国有资产。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决策程序决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不得随意变卖和转移、隐匿、私分国有资产。

五、严禁违规和虚假招投标。依法依规决定招投标事项,不得采取分批分次、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投标,坚决制止“明招暗定”,不得违规变更招标结果及合同。

六、严禁违规提供担保。不准为自然人、民营企业、非法人单位提供借款、担保,融资担保类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七、严禁开展投机性高风险业务。不准开展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等无实质性贸易业务的商业往来,非专业性企业不得开展投机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八、严禁违规对外捐赠。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规定,企业权限范围内的要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程序,超越企业权限的要按有关规定报批。

九、严禁瞒报漏报信息。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企业重大风险和风险损失事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十、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未经上级单位批准,决定本级负责人薪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利用企业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业务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省直厅局所管理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