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 万元及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 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 日或者次月1 日,由纳税人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2021 年11 月10 日在互动交流板块对问题“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是转月生效还是当月超就在当月生效?”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 号)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 日或者次月1 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