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类投资事项
(一)不符合国家及本地区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完成政府审批程序,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企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五)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六)技术、装备和工艺低于国内同业平均水平的投资项目。
(七)与信誉不佳、经营存在法律纠纷、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
(八)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投资。
(九)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十)投资预期收益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预期收益未能覆盖预期成本的投资项目。
(十一)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十二)投资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
(十三)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十四)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作为不利因素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
(十五)严禁开展投机性高风险业务。不准开展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等无实质性贸易业务的商业往来,非专业性企业不得开展投机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十六)严禁违规提供借款和担保。不准为自然人、民营企业、非法人单位及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借款、担保,不准越权决策担保事项。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事项
(一)企业注册登记确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所有承德市以外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