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新政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9-14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方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为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按照印花税有关征管规定,纳税人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为便于工作中充分利用并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本文对印花税相关政策进行了简单的解读。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关于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印花税政策总结

(1) 日常工作中,签订的合同,要明确税额,不含税金额,这样财务人员计提印花税可以按着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企业跟车辆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3)公司车辆维修,4S店开具发票和维修结算单,没有签订合同但需要按着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做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4)公司转让二手车辆需要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5)集团内部的资金池业务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6)劳务派遣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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