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集团公司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集团公司党内民主生活会按党委会和支部委员会两个层次进行,党内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委员要坚持过好党委会和支部的双重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委(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五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五天上报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组织派人参加。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及议题,应提前三天报告党委,以便党委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参加会议人员,以便参加会议的同志作好准备。
第六条 为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规范化,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按照有关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1.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1)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集团公司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2)广泛征求意见。党委或支部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整理汇总。
(3)发出会议通知。党委和各党支部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4)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2.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1)民主生活会分别由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2)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3)通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
(4)党委、支部委员发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5)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安排会后整改落实工作。
(6)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3.民主生活会后落实阶段的程序:
(1)制订整改措施。对于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主要领导加强检查督促。
(2)及时汇报。党委和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用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3)及时反馈。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第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