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评议内容
第一条 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第四条 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第五条 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第六条 在具体的评议过程中,根据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对党员的要求,可调整和增加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第二章 基本方法
第七条 学习教育。要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党中央有关文件为主。
第八条 自我评议。在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并在支部大会上汇报。
第九条 民主评议。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条 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表彰和处理。党员的民主评议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民主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表彰;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并交支部大会表决。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终(12月份)结合党支部工作总结进行。
第十三条 全体党员要提高对民主评议党员的思想认识,自觉参加民主评议工作,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四条 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每名党员都要提出正确的组织意见或妥善的处理意见。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民主评议党员的过程成为对党员思想教育的过程,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十五条 离退休党员应按要求参加民主评议活动,不评定档次;长期生病、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党员,可暂不参加评议活动;预备党员参加评议,不评定档次。临时外借的党员回原单位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