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员交纳党费原则上应按月交纳。因公外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其亲属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未经批准,无故拖延的要严肃批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条 党员应交纳的党费数额,由党支部按中组部规定核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并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三条 预备党员在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翌年起,以新的工资收入核定党费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支部在收取党员党费后,应向其出具党费收据,并按季度向党委全额上缴党费,不得自行留成,不得挪作他用。对不按时不全额上缴党费的,要予以批评并纠正;对贪污、挪用等违反党费管理规定的,要按党纪严肃处理。党支部每年将党费收缴情况向全体党员张榜公布一次。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应将党费收缴、管理情况向党员大会作出报告,以接受党内监督。
第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使用要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的前提下,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党支部不得留存或擅自使用党费)。具体使用范围:
(一)教育培训党员的补充开支;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三)党组织开展组织活动的开支;
(四)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五)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对上级党组下拨的党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对大额党费的使用和下拨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