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团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集团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是指纳入集团公司管理费用、用于集团公司党的建设经费。涉及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凡属党组织工作经费范围的,需专款专用,使用要符合开支范围要求,并经过党支部会议讨论,提前向集团公司党委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使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三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四条 要定期下拨党支部工作经费,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章 预算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安排好本年度党建相关工作,编制经费使用计划。
第六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集团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一般按照集团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集团公司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集团公司纳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集团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八条 要依法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安全,不得将党组织工作经费挪作他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和误用。
第九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纳入党组织工作经费报销需经集团公司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报销结算应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预算及经费计划执行情况接受集团公司党委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公示。
第十二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需追回已发生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