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财会〔2018〕35号)等准则,要求非上市企业应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准则。
我公司为贯彻落实新准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已相应追溯调整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相应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