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投公司收到双桥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冀承双桥税通〔2022〕3697号),要求该公司对2016年5月-2022年3月期间出借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需补缴增值税249.48万元,滞纳金约170万元 ,合计应补缴金额419.48万元。 政策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第十八条,经我中心自查发现,城建投公司受财政部门委托向银行贷款,用于政府工程项目建设,收到各项应偿还本息后,再由城建投公司还给银行,期间不产生利差,城建投公司收到的贷款利息,应作为收入缴纳增值税。经城建投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双桥区税务局反复沟通,财务人员逐年逐笔核对,认真解读税收优惠政策,最终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如下: 城建投公司历年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补税:增值税2020年1月-2020年3月适用3%征收率;2020年4月-2022年3月减按1%征收。2020年1月-2020年3月利息收入339.15万元元,应补缴增值税10.17万元。2020年4月-2022年3月利息收入20504986.00元,应补缴增值税20.50万元。合计补缴增值税30.67万元元,滞纳金15.63万元。据此城建投公司较原税务初步核定大大减少了补缴的税款金额。 |
今后,财务结算中心将关注、及时学习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业务能力,再接再厉。